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惠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镇**村**号,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以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马某某(另案)的粤08****农用车装载渣土运输途中被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区分局(下称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要求其接受检查,贺某某拒绝检查并作辱骂状加速逃离。6月23日3时许,贺某某又驾驶该农用车在大亚湾区**路段一空地倾倒渣土被城管执法人员查获,贺某某拒绝接受停车检查处理,在空地里面驾车转圈,而后强行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贺某某上述违法行为得逞而未得到处罚,便更肆无忌惮。6月24日23时许,贺某某驾驶载满渣土(9750千克),超载8750千克(超载875%)的粤08****农用车(车辆总质量5550千克,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行驶至惠州市大亚湾区**路**厂门前路段时被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城管执法车辆上的执法人员示警要求停车,贺某某不但没有停车配合,继续在城市主干道超速且遇红灯直冲而过逃跑,适逢次日为端午节,道路及道路边有不少人员活动,仍对执法车人员示警、鸣笛、打双闪、喊大喇叭置之不理,并在逃跑过程中高速蛇形行驶别执法车辆和另一辆增援执法车。逃跑超过4公里后被跟随执法车超过并示意其靠边停车配合执法时,贺某某向右直接撞击郑某某驾驶孙某某坐副驾的粤LZF****执法车,致使该车向左偏移撞上绿化隔离带后整体偏转在农用车前,又被农用车推行100.8米,向右位移35.8米,这过程中将行人道的挡车器撞脱至扭曲状,树径18CM香樟树撞断,正常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被撞毁,农用车前轮越过**小区**大门口七级(高94CM)台阶,车头被台阶第二级承台石柱顶住悬空,车头变形,车窗脱落,前轮变形脱落,车右前轮扭曲,车身卡在第一级和第二级承台间,碾压骑在被推行的执法车上,执法车车身嵌入农用车中,整车严重压缩变形毁损。直至大门口的承台顶住方停下,贺某某立马下车向**小区内逃逸。此事故造成车上二执法人员轻微伤,二车辆毁损,其中执法车辆报废,公共设施损坏,另一辆正常停放电动自行车被撞毁,直接损失总计113788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报警求助,经传唤后交待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逃避城市执法局的查处,在城市主干道驾驶严重超载的农用车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又以蛇形、冲红灯、驾驶严重超载较大吨位车辆撞击较小吨位车辆等暴力方法妨害公务,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城市执法局的执法,但被告人贺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对明知在城市公共道路对公共交通行为参与者及道路两边聚集活动人员实施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妨害公务、驾驶严重超载较大吨位车辆撞击较小吨位车辆方法等危险方法必然危害不特定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被告人行为也造成城市执法局的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公务执法无法实施,同时也造成了不特定的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损失,其行为是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多个罪名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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