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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组,现租住山东省滕州市**街道**村。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接受杨某某、朱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委托,非法制作并出售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20本、土地使用证1本、营业执照1张、“滕州市龙阳镇人民政府”印章1枚。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某某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盖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盖有“滕州市教育局”印模的荣誉证书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杨某某、朱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贺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接受崔某某、朱某某的委托,非法制作并出售“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印章”1枚、“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鼎源分公司高压实验专用章”1枚、“国网枣庄供电公司临时进网工作证”2张。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某某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盖有“滕州中心人民医院门诊部证明专用章”“滕州市工人医院门诊部”医院诊断证明共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崔某某、朱某某证言,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接受王某某、聂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委托,非法制作并出售身份证2张、机动车驾驶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王某某、聂某某、苗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颖颖

曹 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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