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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首府**。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贺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在他人处购买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23日8时许,贺某某驾驶苏G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长安大道与幸福大道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 证人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11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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