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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路**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3月初从网上购买制假设备,通过微信招揽生意,为他人制作假文凭,获利5000余元。贺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民警在现场缴获用于制作假章、假证的电脑、打印机、空白证件外壳,内页纸等物品,并扣押假事业单位印章432个,均为高校或职业院校的印章,贺某某供述其中有63个假印章是自己制作,有369个假印章是贺某某委托他人制作的。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公章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铁辉

检察官助理:周梦欣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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