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在双峰县**乡**村自己家中从事制贩假诊断证明、假病假单等违法犯罪活动。贺某某使用昵称为“a客服专员”的QQ和昵称为“客服专员”的微信与需要制作假诊断证明、假病假单等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价格后,贺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制作相应的假诊断证明、假病假单等,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至案发,贺某某为QQ昵称为“我心飞翔”和微信昵称为“任文慧”等人伪造了盖有“苏州市立医院本部门诊医疗证明”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门诊疾病休息专用章”等印章的假诊断证明、假病假单等共计275个。
2020年9月7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贺某某家里进行搜查时,贺某某主动赶回家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当场扣押了其手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证人唐某某、任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谢伟瑜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U盘一个,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涉案假证件、假印章统计表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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