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6年9月7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2020年10月20日因遗漏罪行需要移送起诉被永登县公安局从女子监狱解回重审,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7日,贺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2404700********的信用卡,初次授信壹拾万元,后经贺某某申请调整至壹拾伍万元,贺某某开卡后开始进行大量套现活动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生意,2014年年底,由于其生意失败公司亏损等因素,无力偿还信用卡,其信用卡开始违约,在收到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通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等行为躲避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7月27日,贺某某共恶意透支本金14223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本金142234.33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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