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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0********,汉族,本科毕业,系卢氏县**乡政府工作人员,住卢氏县**镇**村(户籍地:卢氏县**镇**路**坊**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9年7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在卢氏县**银行获领卡号为:62826900********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贺某某最后一次还款50元后,累计透支本金83217.53元。后被告人贺某某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卢氏县**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9年7月29日,卢氏县公安局决定对贺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亲属代其归还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本息合计人民币10004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卢氏县**银行的催收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卢氏县**镇**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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