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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小区**栋**楼**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一名自称叫“张某某”的男子到被告人贺某某经营的“**窖酒”门店内以150元1斤的价格向贺某某购买了90斤散装白酒,然后与贺某某商议让贺某某以50元每件的价格为其包装成普通飞天“贵州茅台酒”,并按该男子提供的收货人信息将该批酒通过快递发往北京市大兴区。2020年8月6日21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贺某某使用该男子提供的包装材料在自己的店面内生产包装了假冒贵州茅台酒15件(每件6瓶装,共90瓶,普通飞天茅台,500毫升,53度,瓶身标准年限2019,生产日期2020年)。2020年8月7日11时许,贺某某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车牌贵CL****)将该批酒运送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街道长沙路**厂顺丰速运物流点发往北京市大兴区。2020年8月7日17时许,该批酒在遵义市播州区和平遵义顺丰速运中转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该批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经鉴定,涉案假酒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34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90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辨认(鉴定)表、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顺丰速运涉案运单网络定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包装贵州茅台酒90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49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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