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贺某某,外号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坡**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至案发,同案犯李某甲(已判刑)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花园**楼租赁客房,并开设桑拿中心,在桑拿中心设置了有偿服务,聘请被告人贺某某为该场所经理,负责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并招揽嫖客。2018年12月8日晚民警查获该卖淫场所,当场抓获多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贺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订房登记表、收款二维码、会员卡、签到本、消费卡等物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照片、物业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桂某某、李某丙、景某某、韦某某、徐某某、潘某某、李某丁、许某某、李某戊、苏某某、张某甲、何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张某乙、李某戊、谭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周某甲、钟某某、唐某某、周某乙的证言;4、同案犯李某甲、周某丁、李某己、干某某、陈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倪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60****;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4、其它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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