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系该村村民。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同事在咸阳市秦都区胭脂路吃饭喝酒,至当日23时53分许,贺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抗战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贺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后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结果为:144.1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靖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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