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2012816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912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金山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铜陵市第**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民警随即带贺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新村**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