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金山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铜陵市第**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民警随即带贺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新村**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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