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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现住延安市宝某某**中学门口租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陕J82***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高坡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9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40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酒精检查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系被查扣;2.血醇浓度为124.40mg/100ml;3.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将被

告人贺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宝某某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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