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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乡**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晋L****P号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天骄钢材市场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外环立交桥桥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药海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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