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乡*庄门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5时08分虞城县交警大队报警称:2020年04月26日23时29分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居民贺某某驾驶一辆豫N*****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木兰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时,执勤交警设卡拦截未停,后执勤交警追堵到实验中学南100处将其查获。后经酒精检测贺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8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高勇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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