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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6********,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别克小型轿车,行驶至浅井南路周山路口时被长春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后将贺某某带至洛阳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珊珊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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