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小区**号楼西单元**层楼西,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H****5号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贺某某血醇浓度为15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巍
检察官助理:呼家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924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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