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2月3日22时许,驾驶辽L****3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康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西区睿达花园五期小区门前时,**小区**发生口角,随后被带到达道湾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贺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63 mg/100ml。经鞍山市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贺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鉴别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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