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和李某甲等6人在斗湖堤镇长江路天府烤鱼吃烧烤,期间,贺某某喝了一扎3升的扎啤。同日4时许,贺某某驾驶鄂D****9(鄂D****8临)小型轿车载着李某甲沿长江路往荆州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长江路王岗菜场路段时与逆行由易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人易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贺某某酒精含量为143.3mg/100ml,遂将其带至县中医院进行提取静脉血液并送检,检测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9(鄂D****8临)小型汽车及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辜某某、肖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67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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