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中午,贺某某在大荔县**西苑喝酒,20时许,贺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陕E****2号北京牌小型汽车,从**小区到**十字途中,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局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告知其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景振
(院印)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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