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小区。2019年11月7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福特牌小型汽车(晋K****5)去家家利超市购物,该行驶至太谷县箕城东街南门岗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8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太谷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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