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148号,现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路**街**工地。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辽******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爱国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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