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088号
被告人贺某甲(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望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贺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一辆贵E4****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石排镇利丰市场小黄鸭前路段与停在停车位上的浙C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再与商铺大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及商铺大门损坏的交通事故,贺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贺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证人贺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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