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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03时19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粤L*****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彩虹城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交警部门在现场将被告人贺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8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对对方车辆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青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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