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8时35分,贺某某驾驶冀A*****(鲁*****挂)号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广州方向)深州服务区附近时,车辆与右侧水泥护栏相撞后爆胎失控,致使乘车人姚某某被甩出车外坠桥死亡,贺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闫宇宁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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