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0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冀E5****银灰色斯柯达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大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513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