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0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冀E5****银灰色斯柯达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大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513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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