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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5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渑池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在义马市银杏路与天山路交叉路口东侧,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豫MJ****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贺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贺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贺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贺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赵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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