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1********,汉族,初级中学教育,厨师,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3:05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机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青龙桥地段被双清交警大队查获,经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4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管资料;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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