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镇**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50分,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镇三十栋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关镇居委会第二十二街坊692号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体内乙醇含量为178.5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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