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黑E*****号江淮牌小型轿车由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街西后味小厨小吃部出发往大杨树镇林业步行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杨树镇森警队南大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梅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4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