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贺某某,性别: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2小型普通客车从镇远县周大街往芽溪方向行驶,19时53分行驶至新中街路舞阳医院5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杨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的住所在凯里市**道**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88556****。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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