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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光华南大街**室,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冀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在高碑店市兴文街林语国际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别克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9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送检的贺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检察官助理:翟静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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