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富裕县**镇**村。被告人贺某某于2003年4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22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摩托车沿富裕县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繁荣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发生事故。后被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2mg/100mL。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在富裕县被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单;
2.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3.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振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颖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住地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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