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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77********,汉族,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金域名都北门出发行驶至水师公路齐齐哈尔市工程学院东侧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贺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沙交警大队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贺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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