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1********,汉族,中专学历,固阳县**单位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巷**号,住固阳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固阳县**小区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贺某某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送检至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贺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3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贺某某无违法犯罪证明;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查获经过。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1)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2)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与其值班律师共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红亮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固阳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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