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7********,汉族,高中肄业,司机,住三门峡市**区**后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豫MCW**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永安街交叉口处时,与举报人在路口发生争执后被举报,贺某某发现举报人报警后将豫MCW**小型汽车开至六峰路林业局家属院,后返回现场继续与举报人争执,贺某某随后被赶到的民警控制,贺某某现场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民警将贺某某带至中医院抽血。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勾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后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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