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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0********,汉族,高中,无职业,现住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桃源路珲春街路口行驶时,与金某某驾驶的吉B****5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贺某某受伤。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贺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9.2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凭条、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尿液检测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和解协议、常住人口登记表;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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