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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9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0时5分许, 被告人贺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20mg/100mL)后驾驶粤S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贺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813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76****;保证人黎某某,联系电话13926580****。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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