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粤H03****号小汽车行驶至黄埔区护林路公交西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2. 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2. 证人证言;3.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调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18****(保证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30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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