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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贺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村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饭店西侧路段时,与王某某停放在公路北侧的冀A*****号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对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3.81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贺某某信息查询结果。

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永军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肃宁县**村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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