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武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总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鄂A****5号红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越秀星汇君泊小区西门附近时,被江岸区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贺某某进行检测,贺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27日,经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查获及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说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贺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700****)。

2. 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