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肃州区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医院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53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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