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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号牌为渝C****的两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合川区森楷路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森楷路加油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进入对向车道与秦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小型轿车和屈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贺某某受伤昏迷。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后去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务人员对贺某某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贺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贺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70.4mg/100ml。

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屈某某人民币17000元,赔偿了秦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秦某某、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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