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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19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路与中山大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2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运泉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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