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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7月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03时43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晋J****6号白色昌河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内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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