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三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郫都区**镇**大队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现住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贺某某担任郫都区**镇**大队大队长,按照**镇职能职责分工,**大队主要负责城市管理服务、“三类地块”管理、扬尘整治以及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等方面的工作。2018年底,贺某某利用**大队大队长职务便利,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镇**社区**社自建安置点拆迁工地旁边的国有“三类地块”上违规设置“倒场”倾倒建筑垃圾提供帮助,事后多次收受黄某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为张某某在位于**镇**村的奥特莱斯项目附近经营“倒场”(“倒场”位置位于**街道,但拉泥巴的车进出“倒场”必经**镇**村,引起扬尘污染)提供方便,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9000元。以上共收取好处费人民币79000元供其耗用。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根据事先所掌握的被告人贺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通知贺某某接受谈话,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已将受贿所得人民币79000元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
检察官助理:谭金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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