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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2196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陵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镇**村**号,系玉门**能源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决被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无资金、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玉门市**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玉门市**镇开发工业园区年产30万吨型煤生产线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胡某某,收取胡某某工程保证金,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向胡某某退还已缴纳的工程保证金、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陆续与被害人杜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或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杜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同时收取杜某某工程保证金8万元、董某某工程保证金40万元、张某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孙某某工程保证金2.9万元、刘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后被告人贺某某退还董某某保证金17.8万元,退还刘某某5000元,剩余工程保证金92.6万元被被告人贺某某个人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4册、补充材料6页及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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