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桃江县**镇**路**附近殴打救治自己的医务人员邹某某、卢某某及司机陈某某。当日晚20时许,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及辅警刘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至农业银行家属区附近出警。处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因被告人贺某某额头有伤,遂将其先行送至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将其送医的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处警民警对其的告诫,拒绝配合处警民警执行职务,用言语威胁对其救治的医生及处警民警,并用脚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周某某的腹部、脸部,用脚踹辅警刘某某的脸部。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民警自述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桃江县人民医院急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