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米检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6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米脂县**路**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8日因病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贺某某作为**宾馆法人,2015年6月20日贺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信息被米脂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10月24日贺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被米脂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罚款500元、收缴违法所得50元;2016年3月22日贺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被米脂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罚款500元、追缴非法所得150元;2016年3月22日贺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被米脂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罚款200元、追缴非法所得150元;2017年1月6日贺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被米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罚款200元;2019年3月4日贺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信息被米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罚款500元;因涉嫌在**宾馆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2019年6月12日米脂县公安局将**宾馆特行许可证吊销。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3时许,米脂县**宾馆**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马某甲与嫖客马某乙在米脂县**二楼207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马某乙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马某甲支付1****。
2019年6月9日晚上23时40分左右,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马某甲与嫖客艾某某在米脂县**二楼205房间里发生过一次性关系,艾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马某甲支付2****。
2019年6月10日0时30分许,嫖客常某某与**宾馆老板贺某某达成交易,500元钱对卖淫女马某甲进行“包夜”,常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把500元钱转****,马某甲和常某某在**宾馆三楼309房间内睡觉,睡了1个半小时左右,还没有发生性关系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6月10日0时50分许,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潘某某与嫖客雷某某在米脂县**二楼207房间里发生过一起性关系,雷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潘某某支付2****。
2019年6月10日1时30分许,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潘某某与嫖客王某某在米脂县**二楼207房间里发生过一起性关系,王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潘某某支付1****。
2019年6月10日1时40分许,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潘某某与嫖客刘某某在米脂县**二楼207房间里发生过一起性关系,刘某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潘某某支付1****。
2019年5月21日,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女潘某某与嫖客马某乙在**宾馆内发生过一次性关系,马某乙通过微信扫二维码给潘某某支付1****。
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嫖娼7次,共计非法获利860元。
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贺某某均对自己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米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特种行业监督检查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常某某、雷某某、艾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493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作为**宾馆**,多次(7次)容留他人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贺某某在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军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随案移送。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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