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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贺某某,197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简阳人,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街道**社区****,现住址简阳市**街道办**小区****单元**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22日被道真仡佬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7日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8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办安象街海上花园23栋3单元202室容留并伙同徐某某、钟某某、鄢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强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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