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或者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花园**单元**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5月底或者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贺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日被告人贺某某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贺某某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房屋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童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花园**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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